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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第3項第1款所稱應剝奪或減少之退休金及資遣給與範圍,經銓敘部令如說明

退撫法第79條第3項第1款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同法第79條第5項及第80條規定,於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退休或資遣者,亦適用之。另公務人員曾依原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依退撫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公務人員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退撫法第1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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