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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

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基於教師權益保障,就七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五)人字第八五○七○二八三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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