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本息公函,如本校教師前有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情事請於109年9月10日前依洽人事室辦理。
備註︰
一、商借縣府或商借教網中心行政學習非借調留職停薪,不屬本案所規範事宜。
二、補繳期限:於107年7月1日以後至109年6月16日前回職復薪之教師,其補繳期限自109年6月16日起算,應於3個月內(以服務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檢附相關證件,經由服務學校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辦理。逾上開期限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另加計利息,又至遲應於109年6月16日起10年內補繳退撫基金,始得併計教師年資。
一、商借縣府或商借教網中心行政學習非借調留職停薪,不屬本案所規範事宜。
二、補繳期限:於107年7月1日以後至109年6月16日前回職復薪之教師,其補繳期限自109年6月16日起算,應於3個月內(以服務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檢附相關證件,經由服務學校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辦理。逾上開期限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另加計利息,又至遲應於109年6月16日起10年內補繳退撫基金,始得併計教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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