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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訂定違法赴陸及港澳之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同仁配合辧理。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25日府人考字第1140384703號函辦。
二、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請同仁配合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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