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後「新竹縣梅花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校園開放使用及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照
新竹縣梅花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校園開放使用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核定通過
一、依據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訂定之。
二、本校為加強校內各種場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之妥善管理,提供公、
私益上之借用,以增進社區民眾育樂活動,結合社會力量推動社會
教育,使學校成為社區文化精神堡壘,特訂定本要點。
三、場地無償開放範圍:田徑場(大操場) 。
開放時間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安全為原則:
(一)學期中:星期日下午三時至五時。
(二)寒暑假:
1、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2、星期日:下午三時至五時。
3、除夕、初一、初二 不開放。
四、場地有償出借範圍:
(一)活動中心
(二)田徑場(大操場)
(三)文化學習場域
(四)教室
(五)餐廳
(六)停車場及籃球場(校園斜對面)
五、場地出借原則:
(一)本校場所之出借,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校出借場所應以舉辦體育、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為原則,並以不妨
礙本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教學包含運動代表隊訓練;生活管理
包含校園安全)。
六、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限:
(一)凡申請借用本校場所者,應於前一週向本校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可使用。
(二)本校如因臨時重要事故,必須自用或奉令使用時,得隨時通知改變
借用時間或停止借用。
七、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一)凡借用本校場地者,使用前需先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預繳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每場次以一小時為計算標準;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如附件一)。使用完畢後,校方應視情節退還其保證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上列費用:
1、國家慶典或因固定紀念日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2、經縣府指定在本校場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勞軍活動、巡迴醫療及相關宣導活動。
4、義診、巡迴醫療及相關宣導活動。
5、其他文教活動:主辦單位發文經本校認定者。
(三)本校場地借用所收費用由學校按規定依本要點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
會計單位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八、使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
(一)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活動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三)非法集會或違反社會秩序者。
(四)上級政府機關急需要使用場地者。
(五)申請借用與實際使用不符者。
(六)有損(破)壞場所設備情形嚴重者。
(七)含有營業性質者。
(八)不遵守規定經單位主管勸阻無效者。
九、損壞賠償:
(一)使用場地及物品應負責維護,不得損壞,如需布置應先徵得學校同意,
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先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其金額由保證
金扣之。
(二)如商得本校同意後可借用現有器材、設備及其他物品,但於用畢後應
點交本校,歸還原處安放整齊,如有損壞、丟失照價賠償。
十、場地出借申請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一)凡借用本校場地或設施者,使用前需先向管理單位填具場地出借契約書及申請書(如附件二、附件三)。
(二)凡借用場地之社團、組織、社區民眾、各級學校應於活動前自行辦理平安保險,若有不當使用本校設施或擅自進入未申請使用範圍而致傷害,本校概不負責,並需賠償損失。
十一、出借場地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開放本校場所設備應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處,在未取得學校同意前,禁止變更使用。
(二)凡借用場地使用之社團、組織、社區民眾、各級學校應穿著整齊,不
得奇裝異服,並應遵守學校管理人員之指揮,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
其餘處所,以免影響上課及正常作息。
(三)使用場地設備,應遵守秩序,注意安全並禁止喧嘩。
(四)車輛應放置整齊並自行妥善保管重要財物。
(五)果皮、紙屑、煙蒂,應投入果皮箱,嚴禁咀嚼檳榔、隨地吐痰或便溺,
以維護環境衛生。
(六)出借場地不准設攤,並嚴禁鬥毆及攜帶槍械、利刃或危險物品入校,
違者報警處理。
(七)借用人如集會演講,應由借用人報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備案。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提請本校行政會議研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核定通過
一、依據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訂定之。
二、本校為加強校內各種場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之妥善管理,提供公、
私益上之借用,以增進社區民眾育樂活動,結合社會力量推動社會
教育,使學校成為社區文化精神堡壘,特訂定本要點。
三、場地無償開放範圍:田徑場(大操場) 。
開放時間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安全為原則:
(一)學期中:星期日下午三時至五時。
(二)寒暑假:
1、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2、星期日:下午三時至五時。
3、除夕、初一、初二 不開放。
四、場地有償出借範圍:
(一)活動中心
(二)田徑場(大操場)
(三)文化學習場域
(四)教室
(五)餐廳
(六)停車場及籃球場(校園斜對面)
五、場地出借原則:
(一)本校場所之出借,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校出借場所應以舉辦體育、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為原則,並以不妨
礙本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教學包含運動代表隊訓練;生活管理
包含校園安全)。
六、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限:
(一)凡申請借用本校場所者,應於前一週向本校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可使用。
(二)本校如因臨時重要事故,必須自用或奉令使用時,得隨時通知改變
借用時間或停止借用。
七、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一)凡借用本校場地者,使用前需先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預繳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每場次以一小時為計算標準;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如附件一)。使用完畢後,校方應視情節退還其保證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上列費用:
1、國家慶典或因固定紀念日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2、經縣府指定在本校場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勞軍活動、巡迴醫療及相關宣導活動。
4、義診、巡迴醫療及相關宣導活動。
5、其他文教活動:主辦單位發文經本校認定者。
(三)本校場地借用所收費用由學校按規定依本要點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
會計單位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八、使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
(一)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活動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三)非法集會或違反社會秩序者。
(四)上級政府機關急需要使用場地者。
(五)申請借用與實際使用不符者。
(六)有損(破)壞場所設備情形嚴重者。
(七)含有營業性質者。
(八)不遵守規定經單位主管勸阻無效者。
九、損壞賠償:
(一)使用場地及物品應負責維護,不得損壞,如需布置應先徵得學校同意,
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先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其金額由保證
金扣之。
(二)如商得本校同意後可借用現有器材、設備及其他物品,但於用畢後應
點交本校,歸還原處安放整齊,如有損壞、丟失照價賠償。
十、場地出借申請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一)凡借用本校場地或設施者,使用前需先向管理單位填具場地出借契約書及申請書(如附件二、附件三)。
(二)凡借用場地之社團、組織、社區民眾、各級學校應於活動前自行辦理平安保險,若有不當使用本校設施或擅自進入未申請使用範圍而致傷害,本校概不負責,並需賠償損失。
十一、出借場地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開放本校場所設備應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處,在未取得學校同意前,禁止變更使用。
(二)凡借用場地使用之社團、組織、社區民眾、各級學校應穿著整齊,不
得奇裝異服,並應遵守學校管理人員之指揮,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
其餘處所,以免影響上課及正常作息。
(三)使用場地設備,應遵守秩序,注意安全並禁止喧嘩。
(四)車輛應放置整齊並自行妥善保管重要財物。
(五)果皮、紙屑、煙蒂,應投入果皮箱,嚴禁咀嚼檳榔、隨地吐痰或便溺,
以維護環境衛生。
(六)出借場地不准設攤,並嚴禁鬥毆及攜帶槍械、利刃或危險物品入校,
違者報警處理。
(七)借用人如集會演講,應由借用人報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備案。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提請本校行政會議研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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